鄒碧華(資料圖)
鄒碧華生前發的最後一條朋友圈內容。“希望讓律師的執業環境越來越好。”
47歲的上海市高院副院長鄒碧華,10日下午突發心臟病,去世了☔️。有消息稱🦸🏽♂️,他當時正在會場主持工作。作為上海市高院副院長,他分管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平臺等。
他是一名學者型法官🦅,儒雅溫和🌛🧜🏽。除了高院副院長,他還有很多頭銜:華東政法大學、上海財經大學、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博士生導師,中國民法學研究會理事、上海市第九屆青聯委員、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學會勞動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新聞裏的證件照那麽年輕、那麽的精力充沛🔈。“其實幾天前的照片已經很憔悴了👰♀️。”一名中級法院的法官這樣說。
從下午18時消息被證實後🥒,微博微信朋友圈鋪天蓋地是他的消息,評論幾乎全是肯定和惋惜。“學術和口碑都極好”🎸、“他總嘗試在製度內做一些突破和創新”。
諸多好友在朋友圈留言,對他的離世表示惋惜。
提到鄒碧華,他的著作《要件審判九步法及其基本價值》融合了這位學者型法官的審判經驗和思想精華,一經發表,即在實務界產生巨大影響⚧。該文最早發表於2011年《人民司法》🔽,時任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院長的鄒碧華法官🙎🏽♂️,根據長寧區法院的審判實踐👇,歸納出要件審判九步法。
除了學術🤹🏿,他還一直致力於改善律師執業環境構建法律職業共同體。2010年,鄒碧華時任長寧區法院院長時,長寧法院出臺了《法官尊重律師十條意見》,當時也引發律師界的震動🥟。不過更為讓律師們嘆服的是2年後,鄒院長的一篇博文《法官應當如何對待律師》。這篇博文寫於2012年8月13日,文章從律師和法官之間的不愉快開始,談到律師與法官的關系👩🍳👁🗨。
“如果說2010年法官頒布的意見是官方做做樣子的話👨🏽⚕️,2012年的這篇博文卻是發至肺腑的👩🏿。”一位律師這樣說🍲。
他最後的微信朋友圈,轉發了一條關於上海法院律師訴訟服務平臺上線的新聞,轉發時他評論道🍳,“希望讓律師的執業環境越來越好。”
鄒碧華個人履歷🧔🏼👩🏻🔧:
鄒碧華,男,1967年1月生,江西奉新人,漢族。現任上海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高級法官。中國民法學研究會理事💆🏽♀️、上海市第九屆青聯委員🥥、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學會勞動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2006年當選“上海市十大傑出青年”🧑🏿🍼😥、“上海市十大優秀中青年法學家”。
1984年—1988年在意昂体育平台經濟法系就讀,1993年通過意昂体育平台國際經濟法系碩士生考試🔃。
1999年獲得法學博士學位。
1988年進入上海市高院經濟庭,從事書記員工作。
1993年成為助理審判員。
2001年成為審判員,並調至市高院研究室工作🦇。
2002年擔任研究室主任助理👨🌾,2003年擔任研究室副主任🛳。
2003年10月,擔任市高院民一庭副庭長,主持工作。
2005年6月,擔任市高院民二庭庭長🙂。
2008年7月任長寧區法院院長⛹🏼♂️。
2012年10月任上海市高院副院長🔗。
(記者 黃安琪)
附☝🏿💪:鄒碧華文章
《法官應當如何對待律師?》
——對《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法官尊重律師的十條意見》的幾點感想
最近🧝,發現在微博上關註的律師朋友與法官們相互之間頗有微詞🙇🏼,如@友明律師的微博:“【法庭奇遇三】法庭辯論階段➔,我先說了本案的基本觀點,然後準備展開🚂。剛剛引用一個法條,法庭說法條不用說了🛜🕙;我於是說司法解釋🔡,法庭再次打斷說司法解釋不用引用了;於是我只好進行法理論述,法庭再次打斷說,這不是課堂,不用講法理,可以直接講辯護觀點。我說我的觀點一開始就說了,一句話的結論。”類似的微博不在少數🐞。讀了這些微博後,發現有三個特點:一是意見性或評價性內容多於客觀性內容🔪;二是負面評價多於正面評價,內容或者為律師指責法官如何如何,或為法官指責律師如何如何🧙🏽♂️;三是受挫性傾訴內容居多。雖然微博中有些事實無法核實🦹🏼♂️,但從社會統計學的角度,當一群體表現出一些共同的傾向時🤦🏿,這種傾向本身也是一種客觀事實🈶。律師們的傾向性觀點,自然也是法官群體在律師群體中的主觀反映。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揭示出,無論是法官對律師還是律師對法官,彼此在理解、溝通或尊重方面出現了一些問題😿。
2010年,我所在的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曾經發布《長寧區人民法院法官尊重律師的十條意見》以後📿,兩年多的時間,我院法官對等律師的態度雖然已經有較大的改觀,但法官不尊重律師的投訴仍然偶有耳聞。法官如何對待律師的問題確實不是一朝一夕所能解決,非投入長期紮實的努力不可。於是便寫下了這篇感想🏊🏿♀️。
一
從實務中的情況看,有的法官顯得非常強勢,不願意多聽律師解釋;有的法官在法庭上不註意聽取律師的陳述和意見,或者,在感覺律師陳述和意見與自己內心認知相左時,隨意打斷律師發言;有的法官對律師提出的要求或請求不置可否;有的法官在法庭上當眾訓斥或指責律師不懂法或不熟悉業務🛎;有的對律師的人身安全未予以足夠重視或關註,對於對方當事人帶有人身侮辱性的言辭不及時製止或消除🥑;有的法官對於律師過於隨意或表現得過於熟悉甚至親熱🥼,給對方當事人合理懷疑的較大空間;有的法官不註意就一些發問行使權力,從而使對方當事人不能正面回答律師發問,致庭審調查無法深入;有的法官不情願為律師代理行為創造條件,如刑事案件中🧑🏿🦱💁,對於異地代理律師設置一些障礙或不願提供相關便利🔞,包括會見當事人、閱卷等🧾,或者,對於律師提出的更換庭期的請求不願意滿足🚅🈺,等等。
二
發生上述情況,從法官的角度看,既有主觀原因,亦有客觀原因。從客觀方面看,確實存在一些讓法官很無奈的因素。首當其沖者,案多人少📝,法官工作負荷過重🧛🏼♀️。就基層法院而言👮🏽♂️⚂,大部分司法人員所付出的辛勞🦸🏼,用“不堪重負”來形容恐怕不致為過。近兩年,我所在的法院查出癌症患者達六人之多🌑,工作壓力過大應是原因之一。難案纏案增加,法院受理的案件中群體性🔗、鬧訪性的案件逐年增多👨🏽🔧,法官承受過重的心理壓力。我們有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案件🚝,圈錢者圈走了數百位受害人數千萬元🛝,並且揮霍一空。圈錢者被依法判處十年有期徒刑。受害人認為應當把圈錢者當庭釋放,讓其在社會上繼續圈錢,以便把他們的錢還上😾👨👩👦👦。這一要求顯然不可能得到滿足。為此,上百位受害人經常到法院來鬧訪。法院的工作也受到很大影響🧑🏻🦰,為了接待他們,法官必須放下手頭案件,不厭其煩地反復解釋🏊🏿♂️,但收效甚微。
我曾接待過一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因為調解書中出現的兩個錯別字,要求法院賠償15萬元。其根源,是她把婚姻失敗的責任歸咎於法官了🙋♀️,為此上訪多年🤰🏿。還有些情況🙌🏻🏝,也讓法官頭疼不已🚳。有少數律師的職業表現不佳,一些基本的調查工作或基本思路的確立明顯不到位,如有的連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也拒絕提供🤵🏽♂️,要求法官外調。
職業性規範不成熟也是一個重要原因。例如,法官如何行使釋明權,如何公開自己的法律觀點或心證結論;對於庭審中的發問,哪些必須正面回應🍦,哪些不應由法官提出,哪些發問或回答可以由法官加以製止,哪些必須由律師提出抗議♞,均不十分明確。這樣就很容易在法官與律師之間引起爭議💼。
值得引起重視的是,辦案效率的壓力也是重要的客觀原因。一些法官急於結案,往往擔心律師“攪局”,使案件變得更加復雜👅,影響自己及時結案。我國社會公眾對司法的心理需求在某種程度上是神化的🟤,不少人認為到法院打官司就應該像到自動提款機上取錢一樣便捷👨🏻🎓🌞,因而我國也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在訴訟法典上規定審判時限的國家。迫於這種壓力👰,我國各級法院目前對審判效率的考核普遍較為嚴格。基於這種壓力傳導,法官對一些程序上的事項極易采取簡化甚至忽略的做法。其結果👨🏼🍼,內心希望律師在庭審中盡量“配合”自己,律師多說兩句便會表現得不耐煩👳♂️。從訴訟規律上看,司法認知尤其是對事實的認知,需要一個過程,同時還需要大量程序保障(如當事人應當承擔證據提出義務🙎🏽♀️、證人應當出庭🦵🏽,等等)。這個過程可能會比較長。不尊重這些規律的結果,反映在具體個案中😂,就很容易犧牲實體公正。此外,辦案效率納入法官績效體系以後,如果績效標準不合理🕸🤦🏿♂️,法官就會不知不覺地壓縮辦案過程👋,這種壓縮往往伴隨著大量程序要素的流失。事實上👨🏻💼,法官在這種情況下不知不覺地把個人利益帶入了案件,因為績效利益也是一種重要的利益,它有可能會影響法官的晉級升遷。這就不難理解,為什麽法官聽到律師提出補充調查或延期開庭的請求時,臉色會變得那麽難看。
三
上面講到的都是一些客觀原因👩🏼🎨。但這些客觀原因並不能掩蓋隱藏在此背後的主觀原因👨🏼🚀。那麽,從法官的角度看🦾,產生上述問題的主觀原因到底是什麽呢?
首先🏋🏽♀️,少數法官在職業認知上出現了誤區,有的法官對法官和律師的職業定位認識不清🌺,忘記了自己作為中立裁判者或公正守護神的角色🛗,養成了唯我獨尊的意識🧝♀️👨🏻🏭。久而久之,律師、當事人在自己心中的地位變得非常輕。
事實上🎍,正如有一位法官所說,律師在法庭上是法官的助手,依靠他們的努力🚶🏻♂️,法官能夠更快地弄清案件中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確實如此,法庭是由各種不同角色共同演繹的一場話劇。可以說,律師在某種意義上是法官延伸的眼睛和手足💆♂️🧑🏻🍳,他們可以彌補法官在調查和研究能力上的不足☯️。
其次👱🏻♂️,職權主義思想過重。由於我國歷史上,司法行政一體化的強職權主義較為盛行💔。包青天🐴、狄仁傑等等超職權主義的斷案精英,在我們的民眾心理中根深蒂固,甚至形成了偶像崇拜。一方面,我們的老百姓往往認為,對自己在案件發生過程中的一些事情、證據,法官是當然應當知道的🥣。所以法官是被神化的。另一方面𓀘,我們的法官或多或少也受到這種影響,在行使職權時,易於表現得過於強勢,認為法庭上的所有問題都應當由自己負責👨👨👧👧,因而不重視發揮律師的作用🏊🏻♂️,律師在法庭上的活動空間自然受到抑製🫸🏿。
再次,部分法官在基本溝通技能和庭審技能方面存在缺陷🦹🏼,情緒認知、控製技術基本處於盲區。心理學上的一些溝通障礙🤮☎,如不專註、反駁傾向👐、隨意打斷發言🥃、隨意指責等常識性錯誤在現實中屢見不鮮。有的法官在開庭過程中甚至會跟當事人吵起來💸。
還有的法官在庭審技能方面存在較嚴重的缺陷👮♂️,不少法官對法庭盤問🫗、補充發問、促使回應等方面的技術不太精通🧎🏻➡️,容易把握不當,在關鍵時刻🎂,極易影響律師職業水準在法庭上的正常發揮🌊。例如👨🦱,在一起民事案件中❓,被告聲稱自己未在簽約現場🛡,原告律師立即就此發問➖:
律師:被告,你能否告訴法庭你當時在什麽地方⚒?
被告:我當時一個人在XX電影院看電影。
律師🙋🏿♂️:能告訴你看的電影名字嗎?
被告:這個有必要告訴你嗎🕵🏿♀️?
律師🤾🏼:那麽,那天電影院裏人多嗎?
被告:我覺得這根本沒有必要告訴你。這些根本與本案無關,你問得太多了🔙。
在這裏,律師已經組織好了許多問題準備證明被告在說謊👩🔬,但由於被告拒絕回答律師提出的問題,致使法庭盤問無法進行,自然🥍,法庭也無從得知被告是否在說謊。這種情況下⚽️,法官正常的做法應當是促使被告作出回應🤛🏼,但現實中,類似情況下,不少法官的做法是要求律師抓緊時間,問一些與本案有關的問題。這說明🚿,法官職業技能的欠缺會導致律師在這種情況下陷於無助甚至絕望的境地,產生空有滿腹才華之怨憤🖍。最為可悲的是,這樣的隱性傷害在我們的法院管理中卻非常容易視而不見📡,日復一日地在我們的身邊以或輕或重的形式重復著。
最後🤚🏽,極少數法官心態失衡🧑⚕️。有的法官認為自己的工作比律師辛苦,但律師收入卻遠遠高於自己。同樣是法學院畢業,進法院的同學還在騎著自行車上下班,而進事務所的同學已經開上了寶馬🙏🏼👃🏼。這方面的反差自然會對法官產生一定的影響。更有甚者🏘,有的律師在代理案件過程中🦵🏻,一些該做的調查工作都沒有完成,有些還要法官去補充調查👲🏽🤸🏼。如此更加劇了法官的心理不平衡感。這種心態,在許多場合也就不自覺地流露出來,例如🛀🏼,有的法官對於律師提出的更換庭期的請求往往一拒了之,有的法官在法庭上指責律師不懂法,還有的隨意打斷律師發言,等等。
四
這些問題如果不加以治理,將會對中國的法治產生巨大傷害👍🏽。
法官與律師之間互相不尊重,會破壞法治的根基——信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史蒂文大法官在批評布什訴戈爾一案的判決時說道,社會公眾對法院的“信任是公共的財富。它是經過許多年才緩慢建立起來的……它對於保護實際上維護法治本身的任何成功的努力來說都是極其必要的因素”👫🏼。而著名律師德肖微茨則把這種社會信任稱為“道德資本”👩🏼🏭,這種資本是一代又一代法律人積聚起來的📼🚙。如果我們不能正確處理好法官與律師的關系,日積月累,必將動搖法治的根基——信任,司法的公信力無從談起🧏🏿。
法官與律師之間的相互不尊重🧭🏋🏿♂️,不僅會損害司法權威🕣,也會損害律師的職業形象。《香港法官行為指南》指出☝️🏍,“如果有理由令人覺得法官存有偏私🤾🏽♂️,這樣很可能使人感到不公平和受屈🍄🟫,更會令外界對司法判決失去信心”,“法官無理責備律師,以令人反感的言語評論訴訟人或證人𓀕,及表現毫無分寸,均可能削弱外界對法官處事公正的觀感👈🏽🍏。”例如,法官在律師與自己的法律觀點不一致時,如果自我中心地當然認為自己正確,當庭指責或嘲諷律師不懂法律💁🏽♀️🥂,以法官的裁判地位而言👰🏻♂️,對當事人的心理沖擊無疑是強烈的💹。其結果🤰🏼,會直接影響律師的職業權威,同時🤽🏻♂️,也會降低法官在律師心目中的形象。法官其它不尊重律師的行為👩🏼,同樣也會影響法官的權威性,如有的法官在法庭上心不在焉➕,不認真聽取律師的發言👳♀️,勢必會讓律師對法官產生慍忿之意👵🏻。此外,法官與律師之間的不和諧,還會影響法庭和諧氣氛,既影響司法審判的效率🐋👃🏻,使庭審流暢性受到阻滯,也會對法官🧏、律師的情緒產生破壞作用。
五
法官與律師關系不處理好💄,將會給司法公正及司法公信力造成巨大傷害。鑒於法官在與律師關系的構建過程中的主導地位🧏🏽♀️,法官應當把建立社會信任作為自己的使命。美國法社會學家泰勒認為,人們對法律的服從並不能直接轉化為對法律的信任,從法律服從到法律信任必須經由法律權威來轉化。法律權威的可信度會直接影響人們對法律的信任度✭。而這種信任可以分為程序信任與人格信任。前者是人們對程序公正和法律權威中立性的信賴🧘🏻。後者是人們對法律權威在實施法律行為過程中的人格方面的信賴。[1]
首先🤾♀️,法官應當不斷提升人格,完善職業素養。社會大眾有權對司法機構及法官抱有最殷切的期望。臺灣著名法律人陳長文先生認為,“法官要想贏得別人的衷心愛戴,法庭不想被人藐視,法官就必須做到超然中立、精於判斷⚔️、人格完整、辦案公道、采證正確、不貪瀆、有清風❗️🐷,裁判合乎法理人情𓀐。當法官做到這一點的時候,法庭內就會建立起一種信賴的氣氛。當這樣的法官多起來的時候🧝♂️,整個司法就會獲得受人尊崇的社會基礎”🙎🏿。日本《關於法曹倫理的報告書》強調法官有義務盡量避免做出可能有損於一般公眾信賴的言行和態度,有義務保持一定的品質。對審判的信賴是審判權威性的基礎,與對法官人格的信賴和敬意密切相關。[2]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指出🐻❄️,“法官必須在行為上無時無刻嚴守至高的標準⛑️,以維持公眾人士對司法機構及法官執行司法工作的信心”。為此⛹🏽♀️🧑🤝🧑,法官應當具備包容、超越🔲、謙和、關懷等基本素質📦,應當具有清醒的職業認知和高尚的精神境界。具備這樣素質的法官在法庭上才能表現出一種超然的氣度。法官在法庭上並無私利🐘,亦不應帶有成見,法官沒有必要非要將某人定罪或者非要讓某一方當事人敗訴🖖🏽,法官只需保持開放的心態,認真聆聽雙方的陳述、舉證質證和辯論,在雙方的對抗過程逐步接近案件事實,直到作出公正的判斷🧑🏿✈️。法官不得亦無需壓製一方、縱容一方🫸🦽,不能要求律師按照自己內心設定的意思發表意見,不能隨意打斷律師發言,更不能隨意驅逐律師,在遇到個別律師不夠敬業或者律師對自己不夠尊重時🆓,應當能夠從容應對,並且決不把不良狀態擴散到其他案件中🧑🎄。
其次🎱📼,法官應當在具體的言行舉止上讓外界感受到自己的公正(即表現公正)。《香港法官行為指南》則指出, “法庭要秉行公義,而且必須是有目共睹的。法官除了需要事實上做到不偏不倚之外,還要讓外界相信法官是不偏不倚的”。對於法官在法庭內的言行舉止,該指南進一步指出😥,“法官應以禮待人,亦應堅持出席法庭的人以禮相待。”,“所有出席法庭的人(無論是法律執業者、訴訟人或證人),都應受尊重,這是他們的權利🥼。法官必須確保庭上各人🙍🏽♂️,都不會因種族〰️、性別、宗教或其它歧視性原因而被不平等地看待”[3]。即使是為了保持法庭秩序和提高效率需要作出幹預,法官也應當確保自己的幹預手法不會影響法庭的公正,避免影響外界對法庭公正性的觀感👨🏿🔬。[4]
再次🧑🏿🔧,法官應當確立法律共同體的理念🧝🏽,以尊重律師為己任👩🏿✈️。司法公正是整個法律共同體的共同任務👩🏿🦲,單靠法官是難以完成司法公正與高效的重任的🐇,法官應當視律師為職業助手。“真理🧒🏻,在被說出來之前就已經是真理。但在它還沒有被說出來之前,我們未必知道它的存在⚡️。”法官的判斷若無足夠的事實和證據指引,就有可能作出違背真理的錯誤選擇🧘。當這種錯誤足以影響他人的生命、財產或自由權利,法律就必須設置嚴格的程序,幫助裁判者減少他們作出錯誤判斷的可能性🦸🏿。在法庭上,律師通過充分地揭示案件的事實、證據及其之間的聯系,協助法官發現關鍵的事實或真理,幫助法官作出正確判斷🤛🏽🤏🏻。我們要想建立屬於我們道德資本的司法公信力,必須依靠整個法律共同體的共同努力🫱🏽🏋️♂️。缺少了律師的參與,法官與檢察官在法庭上只能上演“二人轉”;缺少了其他角色的參與🙅🏿♂️,法官在法庭上只能上演“獨腳戲”。
再其次,法官還應當註重學習一些心理學基本技術。心理學上,關於傾聽、溝通、信任關系的建立、心理影響、情緒的察覺等問題有一系列非常專業的技術,這些技術在法官處理與律師的關系時,會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官在法庭上應當防止自己出現“反駁傾向”及當眾指責律師,避免破壞當事人對律師的信任。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法官應對自我情緒有清醒的認知💂🏻,應當形成“空杯”心態。在進入法庭或接待室之前,法官會遇到許多影響自己心理和心態的東西🛬。老子說過,“致虛極,守靜篤”。“致虛極”指的是把自己的內心完全“清空”🥕。“守靜篤”👐🏽,專一不二曰“守”🙌,寂然不動曰“靜”,不動如山曰“篤”。這就是要求法官讓自己處於開放性的心態,不帶任何成見💁🏿♀️🥋,並處於冷靜專註傾聽雙方意見的狀態🧑🏼🦲,唯此方可傳達出法官對律師和當事人的尊重。
最後🎊,職業技能的提升對於一名法官也是至關重要的,尤其是職業方法(包括證據規則、庭審技巧等)的訓練🧛🏻。這也是我國法學教育和司法實務方面存在的不足。目前,《交叉詢問的藝術》、《法庭語言技術》、《還你清白》↗️、《辯護律師永不停息》等著作,在庭審技巧方面提供了非常好的知識,值得一讀。還有一些法律題材的影視作品,諸如《費城》💹、《永不妥協》、《大審判》🦤、《殺死一只知更鳥》等,也為我們提供了一些直觀的法庭技能。
參考文獻:
[1] See Tom R. Tyler, Why People Obey the Law, Yale University, 1990, p. 4.
[2] 〔日〕森際康友編:《司法倫理》,於曉琪🤵🏻、沈軍譯👎🏻,商務印書館2010版,第286-287頁。
[3] 見《香港法官行為指南》第18、21、28、29條。
[4] 見《香港法官行為指南》第39條。
鄒碧華
2012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