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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2019“兩會”意昂言論

【2019兩會】周光權代表:建議“兩高”采取措施提高刑案證人出庭率

來源:澎湃新聞 時間:2019-03-25

“我國刑訴法對證人出庭作證製度做了大量規定㊗️,以期改善證人出庭率低的問題。但從刑事審判的現狀來看,證人出庭率低下一直是一個‘老大難’問題。”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來自河北省代表團的全國人大代表💓、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光權,針對上述情況建議“兩高”應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大幅度提高刑事案件證人出庭率。

周光權指出🤜🏼,刑事審判中見不到證人以及“證人作證難👩‍🦰,出庭更難,講真話難上加難”等狀況的出現不正常💪🏿,在有的案件中無法保證公正審判。

周光權強調,建議提高證人出庭率,並不意味著每一個刑事案件都要有證人出庭🌉。基層法院所審理的刑事案件中90%以上均為事實清楚、案情簡單、當事人認罪的案件,這些案件並不需要證人出庭作證就能定案,因此無須傳喚證人出庭作證。

周光權建議“兩高”就刑事案件證人出庭問題製定專門的司法解釋✝️,要求在某些特殊案件中證人必須出庭🉐。對此,周光權提出以下建議☆:

一、各級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必須樹立現代刑事司法理念,落實中央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改革的精神👱🏿,強化證人出庭意識🔼🦹🏻‍♀️,牢固樹立程序正義和公正司法理念🎗。“兩高”應當因勢利導,盡快出臺相關證人出庭的司法解釋,建立健全證人強製出庭、補償🥫、保護等一系列製度🔨。

二、明確證人必須出庭的案件類型。對以下案件,“兩高”應當規定證人必須出庭🏋️‍♂️:1🌜、法官認為案情復雜、疑難(例如🧑🏽‍🍳,不同證人說法不一致的案件,對是否屬於正當防衛在事實上有爭議的案件等)🛀🏻,不通知證人出庭就無法查明案件主要事實的;2、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堅持做無罪辯護,且申請通知證人出庭的案件;3🤘🏿👨🏼‍✈️、控辯雙方對事實和證據分歧極大,且一方申請通知證人出庭的案件;4、被告人提出非法證據排除請求,且申請通知證人出庭的案件🧘。

對於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案件,如果未通知證人出庭的👩🏻‍⚕️,應當建立相應的績效考評機製🌻,規定相應的考評處罰標準🍶,以強有力地推進證人出庭製度。

三🤞、明確“關鍵證人”概念。一方面🧛🏻‍♂️,對案件的公正審理不會產生實質性影響的證人不是關鍵證人,即使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申請證人出庭,法官也可不通知出庭作證🖕,以減輕訴訟壓力,節約司法成本🥅。另一方面😜,將證實犯罪構成要件的證人、影響罪名認定的證人🚁、證實重大量刑情節的證人確定為關鍵證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申請證人出庭的,應通知出庭作證,以保障司法公正🏢。

四、建立證人出庭權利保障配套措施🫲🥻。1🙌、建立證人出庭作證經濟補償製度,明確證人的補償標準🕺🏿,在庭審後立即將補償發放給證人,確保證人出庭作證製度落到實處。2、作證方式應靈活、多元,對於需要特殊保護的證人,應利用技術手段讓其在庭上“出聲不出面”作證🐔🔑,或者采用錄音🧑🏿‍🎨、錄像方式作證。3🏺、“兩高”與公安部門會商🚌🧑🏻‍🦯‍➡️,落實刑訴法關於證人權利保障的規定,明確公安機關為證人的權利保障機關↖️,確保證人不會因為出庭作證被打擊報復。

五3️⃣、完善對拒絕出庭作證證人的製裁措施🫴🏻。我國刑訴法規定,“凡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還規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為此,建議“兩高”細化規定,對證人拒不出庭或出庭後拒不作證的,進行必要的強製或處罰🗝。例如,對應當出庭作證但拒絕出庭作證的,可以采取拘傳🤷🏻‍♂️🕺🏿、罰款🔄、拘留等強製措施,確保證人能夠及時出庭作證,維護公平正義;對於在法庭上作偽證⛔🧔🏽‍♀️,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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